3月15日,经上海市税务局调查,演员邓伦偷逃税款被追缴并罚款共计1.06亿 ,如此巨大的数额,为何不追究刑事责任呢?下面我为大家分析一下。 有网友会问,邓伦补缴税款加上罚款已打亿元,为何不追究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呢? 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我国刑法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是对逃税犯罪分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后,如果其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立案的条件之一,因此,邓伦在补缴税款并支付罚款的情况下,其偷逃税款的行为,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