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日22时31分,驾驶人王某驾驶小型汽车冀DMA**8行驶至磁左线20公里南阳邑路口处时,阳邑中队民警对其例行检查,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体内血液中含酒精含量为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经查,王某曾在实习期间,2021年11月份,驾驶人王某因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证被吊销。可他却仍然心存侥幸,酒后开车上路,置自己与别人的安危于不顾。 民警随即对王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详细地向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劝王某以后要遵纪守法,安全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民警依法给予王某罚款1000元,机动车暂扣的处罚;对于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10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