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文泰公司原因造成宇洪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宇洪公司主张将工期延误损失确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于法无据。 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是物化理论,即承包人的材料费和劳务费已经物化到了其所承建的工程上了。对因此发生的工程款以其承建工程优先受偿。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物化到工程上去,也就不适用优先受偿权。工程延误损失也是违约金的一种,也就不能适用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