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住宅楼、商业及地下车库工程已于2014年5月 30 日竣工验收合格,至今已超过最长的五年保修时间。德誉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保修期内其向晟元公司或何铁军履行了维修通知的义务,也未提供实际支付维修费的充分证据,故对其主张的 700 万元维修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问题也是经常遇到的。在保修期内维修缺陷工程不仅是承包人的义务,也是其权利。发包人必须通知承包人前来维修,只有通知过而承包人拒绝维修的情况下发包人才能找其他人进行维修,而维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以这里发包人必须举证证明通知过承包人而承包人拒绝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