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20〕2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在司法解释中有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但没有规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追索工程款。我们理解,在存在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通常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但尽管合同无效,双方之间仍然有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返还关系。 在本案中,两个一审法院都驳回了承包人中盛公司的诉讼请求,这反映了承包人出借资质所面临的风险。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判决仍支持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给了承包人一定的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