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由中盛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三陆公司签订,但根据该合同签订之前官长泉以中盛公司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的《扩大劳务合同》、2013 年10 月23 日中盛公司与官长泉签订的《协议书》、中盛公司、官长泉签订的《项目管理责任承包合同》的约定,以及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官长泉与三陆公司签订的 2014.7.20《补充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各方真实交易安排是由没有资质的官长泉借用有资质的中盛公司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三陆公司对官长泉借用中盛公司的资质是明知的。尽管中盛公司为官长泉缴纳了社保,但这只是出借资质所需。 聘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保通常是认定内部承包关系存在的重要因素。本案尽管存在缴纳社保的情况,但法院对承包人中盛公司与官长泉之间的协议,以及工程施工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审查,确定借用资质情况存在,从而认定官长泉为实际施工人而中盛公司没有进行施工。以此为基础判定各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