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益欣公司擅自单方终止运营合同,同创公司请求判令泰益欣公司赔偿同创公司预期利益损失,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的数额,同创公司放弃第一年利润主张,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同创公司主张剩余 4 年运营期按运营费的 30%主张预期利益损失为648万元,因同创公司违约在先,且由于对分包方监管不到位导致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该违约行为虽不会导致同创公司丧失对案涉项目投资成本的回收,但必然影响双方合同利益如期实现,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酌情支持预期利益损失为300万元。 BOT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获益方式为工程竣工后的运营收益,但本案竣工后承包人被发包人驱离工程现场,因此法院判令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逾期利益损失。但考虑到承包人也有违约行为,法院酌定了逾期利益损失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