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未提及、未认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精诚公司、龙润公司未向一审法院主张分担鉴定费用,一审判决未处理鉴定费用分担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中,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鉴定费用票据,请求五冶公司分担鉴定费用。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精诚公司、龙润公司实际预交了鉴定费,五冶公司应予分担,本院按照五冶公司诉讼标的得到支持的比例44%(诉讼标的 94554455.95 元,支持 41786720.82 元)决定鉴定费的分担。 鉴定费的负担通常由法院决定。本案确立了一个规则,就是按照承包人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的比率来决定鉴定费的分配,比较合理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