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卫德 2018 年 8 月 28 日、9 月27 日在接受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六大队询问时,陈述三建公司知悉该 15000000 元,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给供货商付款及支付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合同虽约定了专户,但前述事实表明余卫德领取的 15000000 元已实际用于案涉工程,一审判决将该笔款项计入凯创公司已付工程款,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人接受工程款的专有账户,并明确“发包人工程款必须汇入合同指定账户,否则,承包人有权作未收到工程款处理”,但法院仍认可发包人支付给个人的巨额工程款15000000元为已付款。这给承包人带来了巨大的合同压力。法院强调支付给个人的工程款用于案涉工程,但似乎主要依据还是个人的陈述,感觉还是不太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