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于2015 年4月7日离场时尚不具备相应承建资质,于离场后两年取得相应资质的事实,不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三建公司上诉还称,合同无效系因林凯公司和凯创公司不具有相应开发资质。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主要特征是“施工”,其关键是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三建公司关于合同效力的上诉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合同有发包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也有承包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法院认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资质更为重要,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也就是承包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更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