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普通建设工程而言,“交钥匙工程”中的承包方往往具有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故该类工程对承包方的要求更高、更严,承包方在此类工程中承担的义务也更多、更重。 具体到本案,根据《技术附件》的内容,承包人中冶焦耐公司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生产考核及竣工验收,故中冶焦耐公司最终向龙盛达公司交付符合双方约定标准的案涉工程前,该工程非因龙盛达公司原因产生的一切问题,均应由中冶焦耐公司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不仅是工程实物交接,还包括试车投产达产达标,而案涉工程并没有完成竣工检验程序,案涉工程不同于一般实物交接的建设工程,且本案也无证据证明龙盛达公司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案涉工程尚不具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的规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