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投公司、邵园乡政府、牛城乡政府、千树园中心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发投公司、邵园乡政府、牛城乡政府、千树园中心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均已履行完毕 一方面上述主体并未在《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上签字,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弘正集团无权依据该两份协议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主体主张权利; BT项目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并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而项目发起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