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其中有个深层次逻辑就是:法律是越严越好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性司法已成为时代潮流,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不是越严越好,判决赔偿也并不是罚单一开就万事大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同样司法执法目的所在。 如果二人经过审查,确实违背了最高法关于名誉权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初次触碰法律红线的轻微违法者,给予一定宽容对待,比起一板子打死的做法,是不是更有利于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也更有利于释放立法和执法的善意。 对此案例,您是怎么看的呢?大家认为二人应该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