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韩的案例本身可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它的价值在于提醒我们法院目前确实存在另一种新的裁判思路。这一思路其实是把知青回沪享受特殊待遇的标准提的更高了。也就是不仅要看是不是按知青政策落户,有没有迁回原来迁出的公房,他处有没有福利房,还要审查具体依据什么政策文件,投靠谁落的户,甚至还要看被投靠人当初是怎么落的户,有没有福利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