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董某、母某(另案处理)非法捕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董某盗窃被告人黄某猎捕的梅花鹿,价值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最终,东宁法院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黄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是生物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