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案涉工程应当由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建。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税率向国家缴纳税费。姜青华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但其仍然与江俊鹏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承接案涉工程,其应对施工人应当缴纳的税费有所预见,其既然在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也应当自行承担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的义务。江俊鹏已按 6.35%税率实际缴纳税费,该部分税费应由实际施工人姜青华负担。姜青华主张因内部承包合同无效,其无需缴纳税费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内部协议,江俊鹏只获得造价百分之七的管理费,如果让其承担6.35%税率的税负,显然是不合理的。况且,法院最终酌情将管理费由7%调整为2%.江俊鹏就要亏钱了,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