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