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拥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传唤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明确有规定的。 2、交通肇事嫌疑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传唤,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不得 3、传唤并非交通事故调查中,必须采取的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调查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传唤。 4、交警传唤的对象,只能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嫌疑人,对于证人、受害人等非交通肇事嫌疑人不得使用传唤。 5、对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交通警察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进行口头上的传唤,会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咱们被传唤人。 6、交通肇事嫌疑人到了交警队接受询问时,交通警察会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交通肇事嫌疑人到案的经过,同时注明到案的时间和离开的时间。这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中,会有文字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