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管辖大体被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中地域管辖中还有一个专属管辖的概念。 这几个名词根据字面意思,大家应该也很好理解,那么我们就按照《民诉法》关于管辖的章节来依次给大家讲解一下。首先我们先说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就是解决案件由哪一级的法院管辖的问题,我国法院是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基层、中级、高级、最高,它们对应的行政区域分别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然后根据《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很好理解吧,第一次审理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嘛,因为法条还有后半句“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那我们再来看看这个民诉法另有规定是怎么规定的,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