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了追尾事故。交警认定后车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车的保险公司到了事故现场,认为前车已经是十年的老车了。去4S店进行修理,没有必要。建议对这辆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开了十年,现在如果当二手车进行出售,不到1万块钱。 保险公司经过初步的判断,到4s店进行修理,修理费肯定要超过1万块钱。因为这起交通事故,撞击的损失非常严重。 保险公司建议给前车的车主6000块钱,对车辆做报废处理。前车的车主不答应,坚持要进行修理。 前车的驾驶员认为,保险公司给的6000块钱,现在自己根本买不下车。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保险公司和前车的车主做法也没有错。 这起案件,最终是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解决的。法院认为前车的车主,根据车辆损害程度以及自身的经济情况,可以自主选择,对自身权益最有力的责任承担方式。保险公司要尊重和保护受害人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