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认为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由于近年来当事人对于行政诉讼的裁决结果多为不服,大都会申请再审,导致再审法院的工作量非常的大,导致再审案件的立案时间变得很长。比如,福建省高院的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之后,有可能几个月之后才会立案受理,一般都超过再审审理期限了。当事人若是以逾期未作出裁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等于少了一个救济的机会。故建议当事人还是要等再审法院作出再审裁定之后,再申请监督。虽然再审改判的机率很低,但是也是一次救济的机会,多一次总比少一次好吧。 认为确有错误的,只需要当事人认为即可,不一定是真的确有错误,是否有错误是人民检察院审理的结果,当事人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