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六种情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