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的土地收储行为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等情形,其需要与被收储方进行协商,并支付一定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被政府收储虽不是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但亦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原再审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采严格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违约方的过错为要件,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之外的原因作为违约免责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