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4年10月24日,清朝两广总督耆英在法国军舰“阿吉默特”号上同拉萼尼签订了中法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共36款,并附有“海关税则”。主要内容有:1、法国人可以在五个通商口岸永久居住,自由贸易,设立领事,停泊兵船等。对法国人的家产、财货,中国政府负责保护,中国人均不得欺凌侵犯。2、中国将来如改变海关税则,应与法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3、法国享有领事裁判权,法国人与中国人或其他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4、片面最惠国待遇。5、法国人可以在五口建造教堂、坟地,清政府有保护教堂的义务。《黄埔条约》使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同时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法国通过中法《黄埔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