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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6次播放2021-10-14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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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次播放3天前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山河建设集团支付13张商业承兑汇票的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属于清偿债务方式中的一种。涉案13张商业承兑汇票因余额不足而被银行拒绝承兑,山河建设集团对此不存在过错,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并未实际产生偿付9500万元工程款的法律效果,山河建设集团有权要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继续履行支付该9500万元工程款的义务。《票据法》第61条规定的票据追索权是“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并未限定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并不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本案中,山河建设集团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涉案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且明确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此种情形下,一审判决认定山河建设集团司应通过行使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将诉的不利益分配给山河建设集团,属认定不当。山河建设集团二审新提交的情况说明显示,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知晓涉案13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的事实,并认可该13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9500万元不予抵减欠付工程款。此种情形下,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已经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山河建设集团支付9500万元工程款,其应通过票据追索权另行主张该9500万元工程款,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遂改判支持山河建设集团要求宏信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9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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