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有资格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故当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由县(区)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拆迁人做出补偿。此时,被拆迁人在收到县(区)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被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