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公司属罔顾事件背景缘由,机械适用规章制度,严苛施行用工管理,显然不当。 二审法院: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 法院的话真的,太解气了!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东西,它是有烟火气,人情味的。 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人性化,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滥用公司制度规定,以此来要挟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