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14时56分许,灌云县侍庄街道浦沟桥村朱庄村民陆某凤从家中骑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外出,在途经本村侍瓦路侍某霞家门前路段,因未注意行车安全,不慎与侍某霞家宠物狗“追尾”,狗无伤受惊吓跑回了家,陆某凤从电动车上摔倒后受伤。事发路段路面为水泥路面,路面平直,视野良好。 这起人骑车与狗“追尾”事件发生后,很快引来了村民围观,有村民说:事情不能怪人家小狗,骑车人有责任!而饲养小狗的侍某霞从人道主义上还是当场给了骑车人陆某凤200元钱,以此平息了事。然而,令侍某霞没想到的事,事发一周后即2019年2月28日,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20723120190000076号,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苏公交【2011】94号文件《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项“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