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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哥的梦想,始于做梦

原创451次播放2021-08-21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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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巴上猥亵幼女如何判罚? 张X经营的“XXXX”组织数十名学员前往介休市参加军事拓展活动,被害人程某某(女,生)也报名一同前往。在乘坐大巴返程途中,被告人张X在明知被害人程某某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抚摸胸部、腹部、下体的方式对该程实施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在组织XXXX军事拓展活动过程中,为寻求刺激,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并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大巴车上当众实施猥亵儿童行为,并造成被害人心理健康伤害,发生自残行为,情节恶劣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利用担任跆拳道培训班教练的职业便利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应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从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张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禁止被告人张X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上海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咨询 #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 #律师会见
559次播放前天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