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原告蒋某某以170元/㎡的价格承包了被告刘某某位于金建高铁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装修工程,总装修款共计4.5万元。装修结束后,刘某某支付了3万元装修款,因双方对剩余1.5万元装修款的支付产生争议,蒋某某凭借刘某某出具的欠条将其告上法庭。 2021年6月8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蒋某某在知晓刘某某的房屋涉及征迁后,以获得高额征迁补偿为诱,经游说与刘某某达成的装修承揽合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其基于此主张的装修款并不属于法律上应予保护的正当权益。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因蒋某某在法官多次释明并签署《保证书》后,仍在庭审中故意做虚假陈述,妨碍案件审理,情节恶劣,法院同时对蒋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司法惩戒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