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起,金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新桥沁园小区某门店经营一家小吃店,制作油条对外销售。金某某明知“食用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超限量添加使用,但为了使油条卖相更佳,生意更火,金某某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一门店购买了食用明矾,按照10斤面粉配比8克明矾的标准添加至油条中对外销售。2020年9月1日至案发,金某某制作添加有“食用明矾”的油条350根,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0元。2020年9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某某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2020年10月16日,经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检测,抽样油条中铝残留量为845mg/kg,大大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为不合格食品。案发后,金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700元,并主动缴纳了惩罚性赔偿款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