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相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