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继承人能否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来看二中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居住房屋的产权人为国家,公房承租人对该房屋享有的仅是承租使用权。公房承租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死亡,其因不具备主体身份而无从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即征收补偿利益中不存在公房承租人的遗产,故其继承人无权要求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仅在被征收的公有居住房屋内,除已故承租人外无其他户籍在册人员的特殊情况下,征收补偿利益可作为公房承租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这个观点其实只有最后一句话是亮点,最后一句话说明了目前公房想要作为遗产来分配的唯一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公房里只有已死亡承租人一个人的户口,再没有其他人户口,这个时候公房动迁,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公房动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