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指刑事诉讼法案件控、辩双方,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及合法性三个方面,向法厅提出对反方出具的证据或法厅以职权调取对本方不利的证据的质疑、质问、反证和反驳意见建议。 一是从证据的客观性方面质证。就是从证据的真实性方面,对证据的内容和存在形式是否客观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质证,向法厅提出质证意见建议。 二是从证据的关联性方面质证。就是从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对证据的证明能力进行质证,向法厅提出质证意见建议。 三是从证据的合法性方面质证。就是从证据来源和取证的手段是否合法,向法厅提出质证意见建议。 通过上述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及合法性三个方面的质证,建议法厅对被质证的虚假、无效、无关及非法证据排除,达到有利于本方的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