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西某地某看守所会见,会见完后,回到接待大厅办手续,辅警对一位女律师说:你这次怎么会见这么久?后面还有很多律师排队会见呢! 女律师说:第一次会见,而且这个案件比较特殊,所以就聊久了。 我好奇问了一句:你的是什么案件,这么特殊? 女律师很爽快地回答了:就打了一巴掌,犯罪了! 我接着问:涉嫌寻衅滋事罪? 女律师回答:不是,一巴掌把人给打死了! 旁边送人的警察说:他的巴掌这么大力?竟然把人给打死了?真够惨的! 对于一巴掌把人打死的案例,在我读大学时,刑法老师就曾说:如果死者具有特殊体质,这种案件可能属于意外事件;最起码是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涉案情节轻微! 因为这种案件,如果当事人不了解死者的身体状况,或者死者本身属于特殊体质,一巴掌打死人,在司法实践中,不排除属于意外事件,具有不追诉的可能! 当然,如果当事人有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就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