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商标却并不属于阿里巴巴集团,阿里巴巴申请 " 双 11" 的商标,接连被驳回。6 月 7 日,阿里巴巴集团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二审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 " 双 11" 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 " 十一月十一日 ",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