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长沙律协对当地某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做出警告处分,因为该所律师严某某碍于情面在代理一宗案件时仅收取5000元律师服务费,但根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该案诉讼标的为15212400元,最低可收服务费为411248元,律协认定,这种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律师收取服务费不可以自行决定吗?为何设置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该标准设置的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