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5月24日,陈某驾驶京B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4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54KM+500M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陕C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受轻微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一)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小车司机李某某无责任。 京B牌二轮摩托车、陕C牌小型轿车两车施救费、修理费(以具有定损资质的定损机构为准)、伤者陈某的医疗费全部由二轮摩托车驾驶员陈某承担。(通讯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