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卖淫活动,关键的一环就是按照组织者的安排,收取、保管收入,并进行分配。 作为财务人员,一般来说,辩称不知情存在卖淫是难以成立的。而且,2017年两高出台的《涉卖淫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所以财务人员会被认定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罪。 田某等组织卖淫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担任龙之湾温泉养生馆财务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款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