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注:个别地区实行滚动年报吉林省辽源市、浙江省衢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珠海市这五个地方,是按照滚动方式申报工商年报) 只要以上企业没有注销,都要申报工商年报! 建议:企业1-4月份完成年报报送,避免5-6月集中报送造成系统卡顿,影响年报。 注意:个别地区实行滚动年报,比如深圳市商事主体需要在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