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70多家影视机构共同发布了《关于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明确表示将对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搬运、切条等二次创作行为发起维权。 部分网友为二创短视频声援,认为,二创是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的,不构成侵权。那么,二创行为是否真的“合理”呢?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自由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必支付报酬的情形。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与否的判断应当分“三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