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款的月利率 2%计取利息,本案双方对账确认已付款,无法按照工程进度款计算利息,且利息的约定过高,应自竣工之日的次日即2016 年5 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升汇永公司请求海原天洁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首先,因双方始终未完成结算审核及外审,升汇永公司无证据证明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日期,故无法执行合同的约定。其次,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为标准确定应支付的利息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