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国辩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关于对东方公司上诉请求的反驳意见。1.东方公司关于“黄建国系上诉人内部工作人员,一直正常缴纳着社会保险”及“双方不存在借用资质和挂靠关系”的陈述,与其一审中自认的事实相矛盾,属于虚假陈述。一审判决书第三页载明,东方公司自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内部承包协议都属实,黄建国投资、管理、完成了案涉工程以及东方公司被迫签订了结算协议。 二审中,东方公司虽提交了《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但黄建国否认与东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在二审庭审中称不知道东方公司为其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主张其已经在天津购买了社会保险。东方公司一审中认可其与黄建国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二审中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黄建国之间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向黄建国发放过工资。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实质上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黄建国借用有资质的东方公司名义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