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 亚星公司进行案涉工程的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至今也未取得,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