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总结了几种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首先,未交房情况下,业主无须承担物业费。 其次,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这其中包括:未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具体情形。 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随意扩大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时,业主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对于已经违规收取的费用,也可以主张要求退回。 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免除责任”或“加重业主责任”的情形,业主可以拒交或主张退回。 我们再来看下那种情况下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 物业费中,一般包含公共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费用,因此在物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的前提下,业主以“未居住”、“不需要”或“未实际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此时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以自己并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拒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