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13时许,刘某强驾驶陕F5H**2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宁强县高寨子镇工业园区经安沟村通村公路向宁强县汉源街道办校场坝村方向行驶,行至宁强县汉源街道办安沟村王某安家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刘某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因素。 刘某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陈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宁强交警提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通讯员:覃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