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擒故纵法适用于双方都对案件材料耳熟能详,如果按照常规思路辩论,很难取得突出的诉讼效果。特别是诉讼一方想要实现诉讼上的突破或者期望合议庭作出开创司法先例的判决时,一定需要具有强烈反差、对比度明显的诉讼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本来占据主动的一方故意示弱,让对方尽情的发挥,然后抓住对方适用法律或诉讼逻辑中的破绽进行强力反攻,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实现戏剧化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