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在西藏自治区,一男子在西藏珠穆朗玛景区一个川菜馆吃饭,点了一个酸菜鱼,店家标注了78元,但是在结账时店老板告诉男子,鱼是78元一斤,端上桌的鱼有近3近多重,结算下来为280元。这个事情一出来呢,就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到底这个男子该不该按照店家的方式付钱呢?我们可以讨论一下。 这个吃饭点菜的事情,我们可以从《民法典》找到依据,合同编对要约有明确的定义,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内容具体确定,第二,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结合本案男子点菜的情况来看,菜单就是店家对外发出的要约,希望客人能够来店里吃饭,而且菜单上注明了酸菜鱼78元,内容非常具体,男子看了菜单,说“要个酸菜鱼”,那么从店家说“好的,你先等着,一会就给你上来”,哎,从店家应了的时候,这个要约就生效了。那么这个店老板就必须接受这个要约的约束,否则就违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