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应当履行哪些程序?我们一起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