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底,郭某某先后在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这四张银行卡以每张800元的价格租给他人使用,共获利人民币3200元。后经过警方查实,郭某某在民生银行办理的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汪某某4人工向该账户转入人民币58万余元。另经调查,郭某某所有办理的四张银行卡共转入不明资金200余万元,并且赃款去向不明。法院认为,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非法转租银行卡,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法院判决:郭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责令退缴违法所得3200元。3月17日上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10起因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